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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綦法民初字第7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罗开珍与欧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珍,任正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7193号原告罗开珍,女,汉族,生于1950年2月13日,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欧华梅,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4日,住重庆市綦江区,系原告儿媳妇。被告任正强,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8日,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开珍与被告欧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开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开珍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开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琛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