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陕西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443号原告:陕西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明华。委托代理人:张煦,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艳妮,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巡。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29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4649.5元。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靳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