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范记民诉杜伟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记民,杜伟彪,尚殿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范记民,女,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库增民,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伟彪,男,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被告:尚殿军,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3号A栋1层、4层。负责人:高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亮,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路南。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冠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范记民诉被告杜伟彪、尚殿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和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市分公(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记民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闫军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记民的委托代理人库增民、被告尚殿军、被告人保财险濮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冠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伟彪、被告太平洋财险和平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记民诉称:2013年3月29日,被告杜伟彪驾驶豫J780**“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S202线行驶至韩村集十字街自东向北右转弯时与原告范记民推行的“宝岛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伟彪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范记民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豫J780**“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产险和平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财险濮阳分公司处投有商业险。该事故清丰县人民法院已做出了(2013)清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太平洋财险和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原告部分医疗费、车损、评估费共计30443.8元,并已履行完毕。但原告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被告未予理赔,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6111.4元。被告杜伟彪未到庭,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尚殿军辩称:被告所有的车在太平洋财险和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人保财险濮阳分公司投有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被告太平洋财险和平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肇事车辆豫J780**“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在被告处投保车辆车牌号不一致,同意法院核实后确认。原告的损失已在(2013)清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太平洋财险和平支公司予以赔偿,被告已实际履行,原告的该部分损失应予扣除。被告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保险责任,不予赔偿。被告人保财险濮阳分公辩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内赔偿,本案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和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原告两次诉请合计不超过122000元,因此对原告诉求应由太平洋财险和平支公司承担,被告人保财险濮阳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被告杜伟彪驾驶豫J780**“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S202线行驶至韩村集十字街自东向北右转弯时与原告范记民推行的“宝岛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伟彪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范记民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清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6月26日,共计住院90天。2013年10月10日,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胫后神经及右腓总神经损伤等后遗症构成九级伤残,并需二次手术费5456元。原告母亲刘锁环,1925年9月30日出生,农村居民,其共生育子女三人。另查明:肇事车辆豫J780**“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产险和平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财险濮阳分公司处投有商业险。本次事故清丰县人民法院已做出了(2013)清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太平洋财险和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原告部分医疗费、车损、评估费共计30443.8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和平支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由原告身份证、户口本、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肇事司机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原告住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病例、医疗费单据、护理人员身份证、交通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伤残器具费票据7张、弹性绷带票据1张、清丰县公安局大屯派出所证明及原告母亲身份证、(2013)清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双方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公民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获得赔偿。本案中原告范记民因交通事故身体受体到伤害,该事故已被清丰县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认定被告杜伟彪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范记民不负事故责任。对此事故的认定,本院(2013)清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予以确认。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范记民造成的人身损害,被告杜伟彪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杜伟彪系被告尚殿军雇佣的司机,故被告尚殿军应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尚殿军所有的豫J780**“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和平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财险濮阳分公司处投有商业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未有交强险分项理赔的规定,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和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太平洋财险和平支公司已对原告履行了30443.8元,故原告可请求的交强险限额为91556.2元,不足部分由人保财险濮阳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范记民请求的具体赔偿项目和本院分析认定:医疗费2296.1元、误工费11076元、护理费12654.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30元、营养费910元、交通费2161.7元、伤残赔偿金30099.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77.38元、二次手术费5456元、伤残器具费700元、弹性绷带费用5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被告尚殿军、杜伟彪、人保财险濮阳分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明上述金额的证据均无异议,同意以法院核实证据后予以认定。本院经核实确认如下:医疗费2296.1元、误工费11076元、护理费1251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2161.7元、伤残赔偿金30099.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77.38元、二次手术费5456元、伤残器具费700元、弹性绷带费用50元,均在合理请求范围之内,本院予以认定。精神抚慰金15000元,本院结合原告伤情及原告构成的伤残等级及原告所受精神伤害的程度,认为原告请求过高,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综上,原告范记民诉请的合理费用共计79632.34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和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91556.2元内予以赔偿。对被告太平洋财险和平支公司辩解的诉讼费不予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故本院认为被告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范记民医疗费等共计79632.34元。二、驳回原告范记民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履行义务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3元,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范记民负担8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负担8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军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