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中民终字第15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褚宏宪与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宏宪,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5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褚宏宪,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芳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婧,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绩效经理。委托代理人颜超,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上诉人褚宏宪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5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55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晓云代理审判员  窦江涛代理审判员  朱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