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柘行审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9-08-27

案件名称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国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国阳;刘秋云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柘行审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振超,男,系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王国阳,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被申请执行人刘秋云,女,26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王天峰审判员  宋 静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