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商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建湖县汇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正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汇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正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021号原告建湖县汇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士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文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正龙。委托代理人赵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汇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天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汇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汇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建湖县汇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夏 云人民 陪 审员 颜育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金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