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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8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黄纯海与吴耀辉执行案由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884-1号申请执行人黄纯海,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吴耀辉,住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65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耀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款项550万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240.22元,扣收执行费50元,余款6190.22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吴耀辉持有的广西省河池市八达矿业有限公司8.33%的股权及其股东分红收益等权益;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其他车辆、其他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