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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王×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段×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王×,女,1966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连宇,北京高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1,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无业,汉族。委托代理人段×2,女,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燕德宝销售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王×与被告段×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连宇,被告段×1及其委托代理人段×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2003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9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是离异,被告前妻宗×死亡,双方都是再婚。2010年10月12日,被告的朋友王×向原被告借款5万元,至今没有偿还。原被告结婚时,原告的儿子亢×与原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的女儿段×2就开始与原告产生矛盾,近几年,矛盾一直加深。此外,被告与原告结婚时还隐瞒了与前妻超生的另外一个女儿段×3,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与段海明联系并为段×3汇款。2012年6月,段×3以被告女儿的身份入住原被告的住所,开始与原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强迫原告接受段×3。段×3还让原告滚出这个家,原告与被告的另一个女儿的矛盾直接影响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被告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殴打原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1.判处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要求与被告平分共有存款526984元,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63492元。3.判决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丰台区东河沿村原砖厂取土大坑处建设的14间房屋归原告7间,归被告7间。4.债权50000元(债务人王×)归被告所有,原告要求给付原告25000元。5.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被告段×1辩称,原告提出的事实不符,现我们夫妻尚有感情,我愿意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9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王×起诉离婚,段×1以双方尚存有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与段×1结婚多年以来,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及其他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双方应各自检讨自己的不足,以利夫妻感情的健康发展。希望双方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建和谐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易献平人民陪审员  张学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美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