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郭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