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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郭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