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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深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邬茂坤诉汪文宝、胡素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茂坤,汪文宝,胡素娟,宁波天裕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深商初字第429号原告:邬茂坤。委托代理人:许华伟,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玮玮,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文宝。被告:胡素娟。被告:宁波天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斌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邬茂坤为与被告汪文宝、胡素娟、宁波天裕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茂坤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 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邬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