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深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邬茂坤诉汪文宝、胡素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茂坤,汪文宝,胡素娟,宁波天裕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深商初字第429号原告:邬茂坤。委托代理人:许华伟,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玮玮,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文宝。被告:胡素娟。被告:宁波天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斌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邬茂坤为与被告汪文宝、胡素娟、宁波天裕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茂坤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 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邬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