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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中财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华深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华深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中财保字第1号原告山西华深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193号。法定代表人李福华,董事长。被告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华深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华深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五十二万一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