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刘宇与蚌埠市龙湖度假村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蚌埠市龙湖度假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蚌山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刘宇,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蚌埠市龙湖度假村,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湖风景区环湖西路289号,组织机构代码1498147-0。法定代表人:宋晓虎,该公司经理。刘宇与蚌埠市龙湖度假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蚌山民一初字第01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刘宇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凯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