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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牛玉霞申请执行淮安市楚州区季桥供销合作社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玉霞,淮安市楚州区(现淮安区)季桥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法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牛玉霞,女,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更东,本区季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市楚州区(现淮安区)季桥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牛仲县,该供销社主任。牛玉霞申请执行淮安市楚州区季桥供销合作社欠款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楚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淮安市楚州区季桥供销合作社欠原告牛玉霞人民币12000元,定于2010年9月30日归还人民币1000元,2011年9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1000元,2012年9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1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顺林执行员  宗殿荣执行员  陈爱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