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艮香与常德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艮香,常德市第五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352号原告:李艮香被告常德市第五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陈克明,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艮香与被告常德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艮香撤回对被告常德市第五人民医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672元,减半收取2836元,由原告李艮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小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