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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610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鲁西××装备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吴金龙,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被告张某,女,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聊城市××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长虎,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聊城市××××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摩擦不断,2009年8月2日生育女儿李某某,2012年6月我下班回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把门锁换了,我无法进家,被告父亲还曾打骂我。2012年6月份被告起诉至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我因考虑孩子是无辜的,未在离婚书上签字,现我们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一丝和好的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要求双方共同抚养女儿;我的陪嫁归我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开始感情很好,后来因为我生了个女儿,原告重男轻女,没出满月就打我,双方感情变得不好了。换锁是因为2012年3月双方因商量孩子上幼儿园的事情原告打我,三个月内没给我打过电话,所以我很生气把锁换了。我父亲没打骂过原告。2012年6月份我曾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和好在一起生活,我现在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7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于2009年8月2日生一女儿取名李某某。近年来,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2012年6月份被告曾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被告现在不同意离婚。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结婚证复印件1份;2、(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058号判决书1份。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二人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生活多年,并生有一女,婚后双方虽曾因家庭矛盾生气,被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又一起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有和好的可能。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以不离为宜。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对原告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怀敬审判员  王玉霞审判员  孙文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