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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法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吴选民与中国飞行试飞研究院汽车大修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选民,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汽车大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法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吴选民,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汽车大修厂。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林志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吴选民依据生效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汽车大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汽车大修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即日向申请执行人吴选民支付案件款13744元,承担执行费10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汽车大修厂自动履行了该案款项,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振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