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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润软件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润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82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瑭,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德润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水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润软件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芳化、何倩燕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德润软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2010年11月15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告是富尔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富尔特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该图像为富尔特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编号为A064066的图片。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该图像未经富尔特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截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过协商,被告这种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了其恶意侵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富尔特公司和原告的著作权权益,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深圳市德润软件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进行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系在台湾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在财产法人台湾网路资讯中心注册的网域名称为:imagemore.ocm.tw。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就其展示于www.imagemore.oc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1、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等作品的权利;2、对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取著作权的图片、影像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均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授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www.imagemore.ocm.tw网站上展示了编号为A064066的图片一张,内容为“算盘”。图片上有“imagemore”的水印,网站上声明该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对本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原告提交的名为《德润软件费用管理软件及服务的IT企业》的宣传册印有公司名称、地址、公司简介、产品介绍、案例介绍、电话、传真、邮箱、网址等信息,封底注明的公司名称及地址与被告的工商登记名称地址一致。经比对,该宣传册所载图片中,有1张图片与www.imagemore.ocm.tw网站上展示的编号为A064066、内容为“算盘”的图片具有同一性。原告提交了其与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和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出具的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的发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此外,原告还提交了金额为人民币500元的公证费收据和金额为人民币520元的公告费发票,以证明其为本案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以上事实,有(2011)宁钟证经字第7115、7116号《公证书》、(2013)宁钟证经字第1607号公证书、宣传册、公证费收据、公告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在www.imagemore.ocm.tw网站上展示并声明版权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故在被告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为该幅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原告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涉案图片的授权使用许可,并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因此,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未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告许可,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使用于其宣传册上,侵犯了富尔特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其除应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册以消除影响外,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情况的证据。原告因本案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了人民币500元的公证费收据,数额合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因本案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人民法院报出具了人民币520元的公告费发票,数额合理,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其为本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且该律师费标准过高,本院对此不予全部确认。综上,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000元。被告深圳市德润软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德润软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A064066,图片内容是“算盘”的摄影作品,并销毁侵权宣传册;二、被告深圳市德润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杨芳化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