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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执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清寿与张其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寿,张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833号申请执行人:杨清寿,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芜湖县六郎镇周下行政村杨屋自然村48-1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74040882XX。被执行人:张其兵,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个体船舶经营,芜湖县湾沚镇荆江西路城中城A幢2单元303室。身份证号码:3402211976101743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其兵所有的皖B256**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