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绥民二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新宝丰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辽宁滨海工程项目部、被告河北省秦皇岛市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绥中滨海新区御海龙湾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宝丰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辽宁滨海工程项目部,河北省秦皇岛市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中滨海新区御海龙湾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二初字第00381号原告北京新宝丰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于方方,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书法,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辽宁滨海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刘奎,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河北省秦皇岛市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吴国生,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梁俊,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绥中滨海新区御海龙湾项目部,住所地绥中滨海新区。原告北京新宝丰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辽宁滨海工程项目部、被告河北省秦皇岛市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绥中滨海新区御海龙湾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新宝丰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新宝丰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190元,减半收取4595元,邮寄费140元,共计4735元由原告北京新宝丰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董 岩审 判 员 王忠孝人民陪审员 马丽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