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凤等人与被执行人杨国福等人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莫晓文,莫晓强,莫积瑞,周安清,杨国福,何怀鹏,苏翔,苏念,何邦文,苏恒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刘 凤 等 人 与 被 执 行 人 杨 国 福 等 人 生 命 权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合执字第629-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女,农民,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莫晓文(曾用名:莫亚弟),男,学生,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莫晓强,男,学生,住所地合浦县。法定代理人刘凤(莫晓文、莫晓强的母亲),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莫积瑞,男,农民,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周安清,女,农民,住所地合浦县。委托代理人刘凤,受上述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被执行人杨国福,男,农民,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何怀鹏,男,农民,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苏翔,男,农民,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苏念,男,农民,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何邦文,男,农民,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苏恒标,男,农民,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刘凤、莫晓文、莫晓强、莫积瑞、周安清与被执行人杨国福、何怀鹏、苏翔、苏念、何邦文、苏恒标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国福与沈田娇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何怀鹏与苏玲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苏翔与郑小燕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苏念与汤朝清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何邦文与林树艳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苏恒标与刘春兰系夫妻关系,上述被执行人分别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国福与案外人沈田娇共有的在银行的存款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何怀鹏与案外人苏玲共有的在银行的存款8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冻结被执行人苏翔与案外人郑小燕共有的在银行的存款1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四、冻结被执行人苏念与案外人汤朝清共有的在银行的存款1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五、冻结被执行人何邦文与案外人林树艳共有的在银行的存款1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六、冻结被执行人苏恒标与案外人刘春兰共有的在银行的存款1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庆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