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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李英诉孙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孙小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58号原告李英,现住怀安县王虎屯乡北李家庄村。被告孙小平,现住怀安县西湾堡乡张家场村。原告李英诉被告孙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李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唐维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润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