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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丁长领、廊坊开发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长领,廊坊开发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廊坊开发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4)吴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丁长领,男,汉族,1974年8月9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吴桥县。被申请人:廊坊开发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被申请人:廊坊开发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丁长领因与被申请人廊坊开发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廊坊开发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开发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廊坊开发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00万元存款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他车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长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廊坊开发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廊坊开发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玉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