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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美宝姿服装水洗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三和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美宝姿服装水洗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三和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31号原告青岛美宝姿服装水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牟洪波,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三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梁福秋,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美宝姿服装水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和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三和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三和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慕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