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民辖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董燕娟与被告胡光霞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燕娟,胡光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辖初字第00016号原告董燕娟,女,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定成,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光霞,女,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翔,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董燕娟与被告胡光霞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胡光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胡光霞的户籍地为南京市秦淮区,经常居住地为南京市浦口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胡光霞的住所地为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29号,经常居住地为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59号大华锦绣华城香邑美颂花园4栋503室。本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胡光霞的经常居住地为浦珠北路59号大华锦绣华城香邑美颂花园4栋503室,本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胡光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秋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吕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