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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天津宝力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国亮、韩明会、刘晓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宝力电源有限公司,金国亮,韩明会,刘晓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70号原告天津宝力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邢义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秀发、张楠,系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国亮,男,汉族,1984年5月3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韩明会,女,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刘晓娜,女,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北票市。原告天津宝力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国亮、韩明会、刘晓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诉被告金国亮地址,经本院邮寄送达,表明原写地址不详;被告韩明会住所地,在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刘晓娜住所地,在辽宁省北票市;因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沈阳市铁西区,另外三被告注册的沈阳翰宇江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也在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又不主张移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宝力电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晓红审 判 员  舒国富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