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惹记阿尔犯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惹记阿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37号罪犯惹记阿尔,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彝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惹记阿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9月10日、2012年6月1日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罪犯惹记阿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惹记阿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惹记阿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