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石民立裁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东方石油005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威廉·约翰·泰勒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石民立裁字第00005号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行法,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威廉·约翰·泰勒(WILLIAMJOHNTAYLOR)。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威廉·约翰·泰勒(WILLIAMJOHNTAYLOR)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即2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程存杰审 判 员 陈萌楠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游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