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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方龙进与周国祥申请诉前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龙进,周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方龙进,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周国祥,男,汉族,住安庆市太湖县。申请人方龙进与被告周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皖HL32**号机动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方龙进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国祥的皖HL32**号机动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车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曼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