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虎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字第0089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虎某某,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2013年5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29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7月8日被取保候审,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虎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1997年9月开始在本市雁塔区北山门口村东一巷2号私自开办诊所非法行医,2009年11月10日、2011年6月20日、2011年10月24日、2013年5月21日四次被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进行非法行医活动。2013年5月27日,虎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被告人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继续非法行医遂被逮捕。另查明,被告人虎某某于2002年6月15日参加临床医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因未按时注册于2010年7月8日被注销。上述事实,被告人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雁塔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虎某某的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办诊所,被行政处罚四次后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虎某某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