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綦法民初字第05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5691号原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18-C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8155-5。法定代表人卢长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长坤,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清华,女,该公司职员。被告王鑫,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