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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1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姚康伟诉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康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11403号原告姚康伟,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新立村村民委员会南500米。法定代表人徐磊,经理。原告姚康伟与被告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桂盼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康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康伟诉称: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姚康伟为三石公司印刷的图书封面加工覆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在加工期间三石公司支付了部分加工费,完工后三石公司尚欠姚康伟加工费6300元未付,有三石公司出具的欠条为证。姚康伟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石公司向姚康伟支付加工费6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石公司承担。原告姚康伟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欠条原件。被告三石公司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质证。经本院庭审核实,对原告姚康伟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予以确认,将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姚康伟为三石公司印刷的图书封面加工覆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三石公司尚欠姚康伟加工费6300元未付,2013年4月7日,三石公司向姚康伟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欠姚康伟复膜加工费陆仟叁佰元。2013年9月20日前付清。”并在欠条上加盖公章。上述事实,有原告姚康伟提交上述证据和原告姚康伟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三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姚康伟按三石公司的要求为其印刷的图书封面加工覆膜,三石公司已向姚康伟支付了部分加工费,双方形成了事实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姚康伟提交的欠条已明确表明三石公司认可欠姚康伟加工费6300元未付的事实,现经姚康伟多次催要,三石公司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且拒不到庭应诉,系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姚康伟要求三石公司支付加工费63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姚康伟加工费六千三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三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桂盼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