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周民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275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被告范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马 轩代理审判员 高 攀人民陪审团刘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