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阮双红与李召俊、翁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双红,李召俊,翁胜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740号原告:阮双红。委托代理人:何建红、金峰。被告:李召俊。被告:翁胜凯。原告阮双红为与被告李召俊、翁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原告阮双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审理认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李召俊向原告阮双红之借款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阮双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楼 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