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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张学云与李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婚介所介绍相识,2006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了解不深,婚后经常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0年9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0年9月离家出走,目前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10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于2011年3月18日因被告离家时间尚短撤回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何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未共同生活,双方无任何联系,表明原、被告双方无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因被告未参与诉讼,原、被告的财产状况无法查明,如有共同财产,可待被告出现后再予分割。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帐号。户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审 判 长 韩 玮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西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