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豫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宋姗珊与宋小雷抚养费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姗珊,宋小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豫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宋姗珊(曾用名宋珍珍)。法定代理人刘彦丽(系原告之母)。被告宋小雷。原告周宋姗姗与被告宋小雷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姗姗委托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刘彦丽、被告宋小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姗姗诉称,被告宋小雷系原告父亲,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9年9月7日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宋姗姗随母亲刘彦丽生活,从2009年9月开始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被告自从与原告母亲离婚至今从来没有看望过原告,也没有支付抚养费和学费。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宋小雷给付2009年9月至2013年12月的抚养费25500元,之后自2014年1月按500元每月标准支付抚养费;2、被告宋小雷给付学费从2009年9月至2013年12月明确为2982.65元(已按50%计算)。自2014年开始每学期的学费由被告支付一半。被告宋小雷辩称,被告同意按离婚协议书履行,要求可以随时随地探望宋姗姗。经审理查明,原告宋姗姗的母亲刘彦丽与被告宋小雷于2005年10月27日结婚登记,于2006年9月2日共同生育原告宋姗姗,于2009年9月7日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后生育一女宋姗姗,抚养、监护、教育由刘彦丽负责,宋小雷承担每月生活费500元,另外宋姗姗学费双方平分,宋小雷随时都可以探视好接小孩…….等等”。双方于当日登记离婚,原告宋姗姗由其母亲刘彦丽抚养,后被告未履行离婚协议书中支付抚养费和学费的义务,因而成讼。另查明,原告宋姗姗现在在宿迁市宿城区迪士尼双语幼儿园上学,从2010年3月份至今花费书本费、学杂费等费用共5965.3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方陈述及原告方向法庭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证、学费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被告宋小雷与刘彦丽就离婚事宜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书应当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并承担原告宋姗姗一半学费的义务。被告主张随时行使探视权不属本案处理范围,如刘彦丽拒绝被告行使探视权,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小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姗姗支付2009年9月至2013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25500元;自2014年1月起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向原告宋姗姗支付当年的抚养费,直至原告宋姗姗年满18周岁止。二、被告宋小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姗姗支付2009年9月至2013年12月的学费共计2982.65元(按50%计算)。自2014年开始每学期的学费由被告支付一半。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昱彤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路景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雷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未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六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