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9-05-29
案件名称
赵立秋与曹红权、夏邑县顺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立秋;曹红权;夏邑县顺通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夏民初字第866号原告赵立秋,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班自权,夏邑县司法局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曹红权,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李民玉,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夏邑县顺通公司,住所地孔祖大酒店对面。本案在审理原告赵立秋与被告曹红权、被告夏邑县顺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秋撤回对被告曹红权、夏邑县顺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登科审判员 陈登魁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