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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商外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日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临安市腾胜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日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临安市腾胜摩擦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商外初字第88号原告:宁波日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7231054-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宋严王村嘉乐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严厚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浙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市腾胜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679922-X)。住所地:临安市龙岗镇新溪新村。法定代表人:童卫东,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日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腾胜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为,原告宁波日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日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0元,由原告宁波日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悦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