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商初字第0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李洪、王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李开弟,李克起,王平,贾新云,李洪,权启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商初字第0944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李开弟,男,1960年9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克起,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王平,男,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告贾新云,女,1960年5月30日生,汉族。被告李洪,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权启文,男,1953年8月18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李开弟、李克起、王平、贾新云、李洪、权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仰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