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14日,农民,文盲。被告邹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5日,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无法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 国 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拉浪华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