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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14日,农民,文盲。被告邹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5日,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无法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 国 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拉浪华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