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法民初字第06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唐万前与黄崇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6037号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万前,黄崇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6037号原告唐万前,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黎宗品,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崇贵,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唐万前与被告黄崇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万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