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清苑县魏村镇谢上村村民委员会与梁玉深又名梁老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苑县魏村镇谢上村村民委员会,梁玉深又名梁老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925号原告清苑县魏村镇谢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冉增寿,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梁玉深又名梁老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苑县魏村镇谢上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交纳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戎福友审 判 员 常砚国代理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