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立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舒采池与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采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立民初字第5号起诉人舒采池。舒采池向本院提起诉讼称:他原系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他的下岗处理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属无效行为。他因该违法无效行为遭受的损失,应当获得赔偿。因此,请求判令:1、退付他1994年4月至1994年11月共8个月、被降下的一级工资192元;2、退付他被扣下的1994年年终奖641.67元;3、赔付他下岗后至企业破产止的工资120458.5元;4、补缴他1997年4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5、补缴他2008年6月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4353.27元;6、按同等退休条件,提取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7、退付他已交的部分“风险抵押金”130元;8、按同等退休条件,享受退休待遇;9、给付精神损害赔偿16300元;10、赔付自2008年7月至退休的退休金。经审理查明,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2年12月30日被吊销了工商登记。2010年11月23日,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产核资、评估审计、变卖资产、制定和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完成清算工作,请求本院终结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201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08)怀中破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终结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二、破产程序终结后,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暂保留三个月;三、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由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办理销户手续;四、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院认为,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经破产清算并终结破产程序,工商登记也已被吊销。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个公司法人主体已经不存在,同时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也已经不存在。因此,舒采池在起诉书中将已经不存在的湖南华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列为被告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舒采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