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丽民初字第6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青岛广合缘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广合缘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民初字第6498号原告青岛广合缘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07517-5),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向阳二支路8号。法定代表人姜淑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81319-8),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座,现经营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二经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偲琦,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原告青岛广合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广合缘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收货后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5668.9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辩称,其受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委托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所涉及的供货收货等权利义务关系均发生在原告与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之间,与被告并无直接关系。被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日,被告受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委托,代替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后原告为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供货。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认可因上述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原告与被告之间无事实上买卖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无事实上买卖关系,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广合缘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退还原告130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贵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