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4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娟与郑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娟,郑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4913号原告吴娟,女,1963年3月23日。委托代理人刘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维,��,1955年2月15日出生。原告吴娟与被告郑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娟诉称:原告于2000年1月21日取得昌平区小汤山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并与被告等全部六户在园区规划范围内修建了房屋。该六户住家对园区建筑建设予以了明确约定,其中约定围墙距离路面不得少于1.25米、建筑物距自家地界不得少于8米。2011年,被告在原告房屋东侧,占用共用路面兴建围墙,并损坏了原告在共用路面下铺设的26根管线套管。因园区管线安装全部是整根的,中间无接头,高压电缆系专门到厂家定做,各种管线的单根长度均在300-350m,被告的行为致使套管破坏,管线受损,需全部更换,原告受损金额为171900元。被告新修建的围墙距离路面仅有0.35m,占用地下管线用地约0.9m,违反了园区总体规划,其建造行为致使高压��排列及位置变化,极易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其新建房屋屋檐外探直接伸进到共用路面上,雨雪天气水流直接排向路面,给路人、车辆出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综上,被告的兴建行为损坏了原告铺设的管线,应予赔偿原告管线损失,被告违规兴建违反了园区总体规划,并给原告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应予排除危险,予以拆除。故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1900元;2、被告拆除违规建设的围墙,保持围墙与路面距离超过1.25米;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娟提交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为原告吴娟之夫王代兵,而非原告吴娟,且该合同明确约定由出租方北京九华投资项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规划建设园区的道路、水、电设施和服务设施,故本案原告以被告违反了园区总体规划、破坏了共用道路下铺设的管线为由提起的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俊平人民陪审员 邸瑞珍人民陪审员 王秋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