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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牟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牟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587号原告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2号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吕云英,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应霞,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锦捷,任新秦花园小区项目经理。被告牟勇,男,生于1932年5月28日,汉族,宝鸡第二人民医院退休干部,住本市宏文路85号院新秦花园小区7号楼。委托代理人单宝禄,男,生于1947年8月7日,汉族,广西柳州日新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宝鸡市宏文路85号7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牟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宝鸡市新秦花园业主委员会已在本院立案请求撤销其与原告签订的《新秦花园小区物业服务细则》第二页关于卫生费的约定,该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应待该案判决生效后再继续审理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 瑾审 判 员  李柳杨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