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6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6994号原告:钟某甲,男,汉族,1997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钟某乙,男,汉族,1973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彭某某,女,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与被告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建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