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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6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6994号原告:钟某甲,男,汉族,1997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钟某乙,男,汉族,1973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彭某某,女,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与被告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建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