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时兴纺整(苏州)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洪盛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洪盛纺织有限公司,时兴纺整(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洪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陈柏洪,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兴纺整(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坝里村。法定代表人刘伟建,董事长。上诉人吴江市洪盛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时兴纺整(苏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商辖初字第0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江市洪盛纺织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系加工合同关系,加工的地点在苏州工业园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加工合同纠纷,被告时兴纺整(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