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邝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菊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临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菊,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菊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邝助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上半年左右至2013年元月份,被告人邝某菊以营利为目的,��取唐某英(已判刑)非法代销香港发行的“六合彩”码单,共计296142元,并将唐某英报来的码单转报给其上线龙某英(已追诉),其互相之间通过银行转账和给付现金的方式完成交易。经查实,邝某菊将唐某英收受投注的数额累计近三十万元转报给龙某英,邝某菊从中非法获利近三千元。案发后,被告人邝某菊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主动退出非法获利款项。上述事实,有证人唐某英、蒋某斌、陈某芝、胡某风、蒋某月的证言,被告人邝某菊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邝某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菊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内代销香港发行的“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某菊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邝某菊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邝某菊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邝某菊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并根据临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邝某菊作出的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且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邝某菊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邝某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邝某菊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邓志尧人民陪审员 艾冬福人民陪审员 邓素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金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