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书经与王新平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经,王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202号申请执行人王书经被执行人王新平王书经申请执行王新平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2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6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新平长期不在家,在外打工,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申请人亦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1202号案件的执行。如果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