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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商初字第0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盱眙荣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士祥、被告江苏悦诚磁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荣达建材有限公司,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士祥,江苏悦诚磁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商初字第0478号原告盱眙荣达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士祥。被告江苏悦诚磁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荣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士祥、被告江苏悦诚磁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盱眙荣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以本案原告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盱眙荣达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荣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9元,由原告盱眙荣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永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